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山东省分局授权部分中心支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汇综复[2005]103号),现授权烟台、威海、潍坊、临沂、东营市中心支局对辖内境外投资主体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你中心支局向辖内投资主体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格式时,应使用汇发[2003]43号文中附件2规定的参考格式,并事后报省分局备案。同时,根据总局汇发[2005]124号文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项目的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仍需报省分局办理。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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