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不包括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驻澳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 政 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中长期贷款是指境内国有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企业投资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提供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不包括各种优惠政策贷款。
第二章 贴息对象、申请条件、贴息标准
第三条 经国家批准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均可申请贴息。
第四条 申请贴息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银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且贷款用途为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二)项目贷款资金用途涉及购汇的,要有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三)项目文件、材料及申报程序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每一个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本办法所指的贴息。
第六条 企业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时已经到期的银行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七条 贴息额为项目承办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的 50%,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下述贴息资金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每支付满一个贷款年度的利息后,于每年7月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附上有关资料:
(一)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申请表(见后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斜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三)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以及银行向企业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
(四)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
(五)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扶持优势”的原则对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银行进行核实后,于每年8月2O目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的资料进行审定后,将审定情况报财政部申领贴息资金,同时抄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与贷款银行总行核对有关数据后,下达贴息资金,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厅(局)于每年9月30目前下达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财政部将对各地贴息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地区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享受贴息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人民币贷款的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三)拒绝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企业有所列(一)行为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并收回贴息资金;有所列(二)行为的,取消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所列(三)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四)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本金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规定做冲减“财务费用”的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
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
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邮政编码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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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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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总额: 万美元 |
其中中方投资总额: 万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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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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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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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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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元人民币 |
贷款期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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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 贷款年度 |
贷款金额 (元人民币) |
计息起止 日 期 |
年利率 (%) |
付息总额 (元人民币) |
申请息金 (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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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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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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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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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号人民币贷款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 贷款年度)申请息金 元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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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审核意见(包括此笔贷款用途、计息等是否正确) 银行负责人(签字)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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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财政部门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贴息贷款年度:企业申请的是哪一个贷款年度的贴息息款,就在相应的栏目填写,其余栏目填写。例如企业申请的是第二个贷款年度的贴息款,就将有关数据填写在“第二年”的横行内。
2、申请息金=贷款余额×年利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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