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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1月08日 星期四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来源:商务部 首发子站:境外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06.03.13 今日/总浏览: 1/17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不包括南光[集团],有限公司[驻澳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  政  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中长期贷款是指境内国有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对企业投资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提供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不包括各种优惠政策贷款。

第二章 贴息对象、申请条件、贴息标准

  第三条 经国家批准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均可申请贴息。

  第四条 申请贴息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银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且贷款用途为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二)项目贷款资金用途涉及购汇的,要有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三)项目文件、材料及申报程序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每一个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本办法所指的贴息。

  第六条 企业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时已经到期的银行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七条 贴息额为项目承办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的 50%,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下述贴息资金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每支付满一个贷款年度的利息后,于每年7月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附上有关资料:

  (一)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申请表(见后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斜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三)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以及银行向企业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

  (四)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

  (五)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扶持优势的原则对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银行进行核实后,于每年82O目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贴息的资料进行审定后,将审定情况报财政部申领贴息资金,同时抄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与贷款银行总行核对有关数据后,下达贴息资金,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厅(局)于每年930目前下达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财政部将对各地贴息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发生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地区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批准享受贴息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人民币贷款的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三)拒绝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企业有所列(一)行为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并收回贴息资金;有所列(二)行为的,取消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所列(三)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四)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本金的,取消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规定做冲减财务费用的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

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详细地址       

    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     

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邮政编码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名称

 

批准证书编号

 

项目投资总额:      万美元

其中中方投资总额:     万美元

贷款银行

 

 

贷款合同编号

 

银行贷款帐号

 

贷款金额

             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

申请贴息

贷款年度

贷款金额

(元人民币)

计息起止

 

年利率

%

付息总额

(元人民币)

申请息金

(元人民币)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银行  号人民币贷款 日至 日(第  贷款年度)申请息金     元人民币

贷款银行审核意见(包括此笔贷款用途、计息等是否正确)

 

 

银行负责人(签字)            银行(盖章)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贴息贷款年度:企业申请的是哪一个贷款年度的贴息息款,就在相应的栏目填写,其余栏目填写。例如企业申请的是第二个贷款年度的贴息款,就将有关数据填写在第二年的横行内。

2、申请息金=贷款余额×年利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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