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商务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首发子站:境外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06.03.13 今日/总浏览: 1/18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 (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和《关于印发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用于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周转外汇贷款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几年来,这两项贴息政策对于促进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发展、引导企业"走出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对上述两个贴息管理办法中有关贴息范围、贴息比例等内容进行适当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贴息范围。在现行贴息范围限于境内国有银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不包括各种优惠政策贷款)的基础上,将贴息范围扩大为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所有境内银行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二、提高贴息比例。在现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比例为实 际支付利息的50%、周转外汇贷款贴息为年贴息2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将所有银行贷款贴息比例提高到实际支付利息的100%,但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或《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再按本通知的规定追溯。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所规定的内容外,其他事项仍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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