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81号)的要求,明年3月底前将对全省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作进行正式考核。现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及内容
考核范围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考核内容分综合指标考核和经济指标考核两个方面,具体依照本通知附件《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细则》在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鲁外经贸开发字[2001]1197号)的基础上,本着考核指标设计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结合2001年的预考核工作重新进行了修订。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细则》要求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将规定的综合指标内容逐一进行说明。同时,按照《细则》附件1的内容填报《综合指标考核情况表》。经济指标的数据以《山东省经济开发区季报统计表》统计年报的数字为准,不再另行填报报表,但需列出合同外资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项目情况、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情况、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的海关编码。上述自查报告、综合指标报表及其他表格,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第二阶段,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部分开发区进行考核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看、查、议”方式,对部分开发区进行考核检查。即: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察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有关考核的原始资料,考核组进行综合评议,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反馈。第三阶段,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通报全省。
三、考核要求。对经济开发区工作进行考核,目的是客观反映我省经济开发区发展状况和水平,推动和促进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客观公正地总结评价自身的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各项内容,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望各开发区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考核为契机,规范管理,开拓创新,把开发区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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