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韩国利用外资始于1962年,当时主要采用贷款方式引入,用来发展国家的基础建设。推行吸引外资政策始于80年代,为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1983年12月韩国修改了外资引入法,引入投资自由化政策,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开始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外商开展直接投资。并开始实行外汇汇款自由化。
1997年经历金融危机重创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在此种背景下,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于1998年11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提高了优惠幅度,延长了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为大规模引资实行指定外国人投资区制度,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等,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2000年以后,韩国引进外资政策开始逐步全面向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转变,外商投资领域除前述少数领域外全面对外开放,同时放宽指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条件,改善包括外国人生活环境在内的外国人整体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吸引外资的支援力度,鼓励外商向高新技技术及关联产业投资。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是"促进、支援",其政策、措施依据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施行令、实施细则和《税收特例限制法》等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和税收减免制度
1、税收减免范围,税收减免是韩国吸引外资的一种代表性的优惠政策。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税收减免范围包括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和取得税、登录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地方税)可获减免。
2、税收减免对象,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467项以及配套服务产业111项。另外,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从事的制造业及物流业以及关税自由区内的物流业也属于税收减免对象。
3、税收减免标准,《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减免对象项目,自2005年开始,从最初赢利的年度起5年内100%免征,之后2年内减按50%征收(2005年前为7免3减)。外国人投资区、自由贸易区、经济自由区域(包括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内的外资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税收优惠为免3减2。分红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和比率与法人税和所得税标准相同。
4、符合前述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土地、建筑物的取得税、登录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地方税)从运营开始日起最长15年范围内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其间享受减免的期限和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条例调整规定,可100%全部免征,也可按不同时段不同比率减免。
5、外国人投资企业增资时,当年增资部分的税收减免(包括关税)与最初投资的待遇一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
6、关税减免,《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直接用于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象项目中的机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产业设施以及其它原料、备用品,仅限于以新股发行方式进行投资时,其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免征。此种情况下,其依据关税法的进口申告应在自外国人投资申告之日起3年之内完了,特殊情况经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同意可再延长3年。
7、技术进口税收减免,韩国国民或法人自外国进口能够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高新技术时,技术提供者所接受的技术转移费从当年合同规定的费用支付日起5年间免缴法人税和所得税。
(二) 国公有土地等租赁费用减免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对外商企业专用园区、国家产业园区和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享受最长50年国有土地租赁费减免优惠。
具体标准为: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属高新技术企业,100%予以减免;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以及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对地方自治团体财政自立有贡献的项目(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决定)按75%的比例予以减免;国家产业园区内的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的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所定的项目,国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减免。国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为50年,在期限内租赁期可予更新。公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与国有同为50年,公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减免对象项目及减免比率由地方政府制订条例予以规定。
(三)现金支援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及设立R&D中心,韩自2004年起引入“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最少5%以上投资额的制度。其条件是外资比例占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绿地型投资(新建或扩建)工厂,行业仅限于支持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服务业(111种)、高科技产业(467种)和零部件、基础材料业,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资可享受返还。为吸引上述的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正式雇用的专业研究人员超过20人的研发中心也可享受现金返还。
(四)雇用支援制度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新招收20名以上工人的,在最长6个月期间内每人每月政府提供教育训练补助金10-50万韩元;此外,新招收工人20名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每超过一人政府在6个月范围内每月提供10-50万韩元的雇佣补助金。
(五)外商投资地区制度
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条件: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商投资地区制度”是韩国为吸引大规模外资而制定的,对外商投资者设立工厂的区域进行事后指定的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工厂所在区域即可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除享受前述税收优惠和国公有土地租费全免外,还可在通往企业的道路、自来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方面得到财政支持。
(1)设立制造业企业时外商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外资比例超过50%, 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在国家、地方工业园区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新雇佣正式员工超过 300人;
(2)在旅游业(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国际会议设施业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在综合休养业、综合游园设施业投资超过3000 万美元;
(3)在物流业设立新的设施,包括货物综合物流中心、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
(4)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除实行前述的"国税5免2减、地税3免2减"的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并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此外,外国人投资区域不受部分法律的约束,主要为:外国人投资地域内的土地分割时不受国土利用管理法、都市规划法、地域均衡开发及中小企业培育法、山林法等部分条款的约束;外国人投资区域内的外资企业被视为已进行贸易申告的企业;限制从事中小企业的固定业种、指定品种须委托中小企业加工及雇用国家有功者等的规定不适用上述企业。
(六)服务支援制度
在韩国大韩贸易投资公社专门设有外国人投资支援中(1999年设立),是韩国负责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公共机关,由外国人投资专门职员和产业资源部、财政经济部、文化观光部、环境部、京畿道等政府部门分别派遣人员共95名组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包括项投资手续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附:韩国设立生产型企业优惠政策一览表
|
项目 |
外商企业专用园区 |
外商投资区域 |
自由贸易区域 |
经济自由区域 |
|
指定地点 |
产业园区内 |
无限制 |
港口、机场周边地区,产业园区内 |
国际机场及港口周边地区 |
|
制造企业入住资格 |
外商资本30%以上(主要吸引中小外商投资企业) |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主要吸引外商投资大企业) |
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
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
|
税收 |
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配套服务产业的国税:法人税、所得税7免3减半,2005年起5免2减半 地方税: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15年减免(地方自行决定) |
国税:法人税、所得税7免3减半,2005年起5免2减半 地方税: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15年减免(地方自行决定) |
基本同“外商投资区域”,但2005年起法人税、所得税3免2减半 |
对高新技术制造企业,法人税、所得税3免2减半 |
|
关税、特别消费税、增值税 |
生产资料3年全免 | |||
|
土地租赁费用 |
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100%全免;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75%减免 |
100%全免 |
同“外商企业专用园区” |
各地方有所不同,大致为每坪(3.3058平方米)每年0.5美元 |
|
基础设施 |
|
道路(100%)、用水(100%)、废水中央处理(50%)支援 | ||
|
教育培训 |
每次新雇佣人数超过20人的,6个月以内每人每月补助10万-50万韩元 | |||
|
雇用 |
每次新雇佣人数超过20人的,超过人数6个月以内每人每月补助10万-50万韩元 | |||
|
其他 |
对医疗卫生、教育、住房、文化等外商生活提供支援 | |||
二、韩国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韩称法人税)
韩国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包括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两种。征收时段为每一营业年度企业的收入。通常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法人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之处,韩国企业缴纳法人税的部分包括其在本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外国企业只需交纳其在韩国内部分的收入,此外,外国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商租税特例》规定,可在期限内享受减免税待遇。依据2004年新修订的《法人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内容有:
1、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1亿以下部份,原税率15%,2005年始为13% ;税前利润1亿以上部份,原税率27%,2005年始为25%。
2、所得税缴付,年法人税缴付额在1千万韩元以上的 ,可分期缴付。中期预缴,金额可按上一年度的所得税额除以上一工作年度的月数再乘以6计算(即上年的50%预缴),于8月底和9月底分二次缴付。全年法人税缴付,经外部会计师审计并结算后在次年的3月底和4月底分二次缴清。
税务结算书报送,须在次年3月底前将经外部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税务结算书报达管辖税务所。
3、金融呆帐准备金,可在规定比例内提取,超过规定比例需补缴法人税。
4、固定资产及折旧:可折旧的固定资产种类有(1)建筑物及附属物(2)车辆(3)器具及设备(4)机械设备(5)其它类型有形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1)固定折旧率(2)固定折旧金额。建筑物及无形固定资产采用固定折旧率方法,建筑物以外有形固定资产可选择其中一种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钢铁、水泥及混泥土建筑物标准折旧年限40年(下限30年-上限50年)。按产业类别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年限为5年(下限为4年――上限为6年)。固定资产折旧=年折旧额X使用月数/12。购入二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剩余使用年限在整个使用年限50%以下的,可按相当于50%的折旧年限或标准年限进行折旧。若计算得出小于六个月的部份折旧年限可不予考虑。
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的界定,(1)已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金额在300万韩元以下的及每三年定期修理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300万韩元(包括300万韩元)以上的作为资本性(固定资产)支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