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4、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5、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应同时具备: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5、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2、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四、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2、国家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
3、申请企业近三年来的年度审计报告;
4、费用支出凭证或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附件2);
6、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8、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需同时提供:
(1)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2)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
(3)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4)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5)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8、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需同时提供:
(1)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2)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8、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需同时提供:
(1)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
(2)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4)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5)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8、申请贴息企业须同时提供:
(1)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3);
(2)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
(3)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注: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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