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4号文件第一条“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就是指境外研发中心。目前我国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研究、发展和实验性质的机构。
二、255号文第四条,说明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补助,另外就是贴息。直接补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前期费用给予直接补助,另一方面是对于特定的,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和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的运营费用给予补助。
三、255号文件的第五条,专项资金投资的具体内容,这里面对贴息的内容,对运营费用内容和前期费用内容作了注解。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前期费用不包括差旅费,也就是对国内、国际的机票和在国外的食宿费用不予补贴。
四、124号文件解释了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费问题。这里强调了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国内企业到境外处理相关突发事件发生的费用,由于企业和雇主的经营期间所造成的突发事件,相关的费用不予补贴。比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由于这些偶发性因素导致的群体突发事件,企业赴国外处理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助。这里主要强调不可抗力,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企业和雇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突发事件,予以资助。
五、124号文件中间的关于银行的贷款的利息补贴,境内银行的各类中长期贷款,包括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性贷款,也包括农村合作信用社贷款,这三类贷款发生的利息予以补贴。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包括企业内部的财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发生的费用或者是利息不能予以补贴。
六、2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中第二项,指的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包括:商务部关于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批复文件和经营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商务部关于核准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批复文件,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备案表复印件。
七、124号文件第四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指直接补助支持的项目登记或项目签约的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贴息支持的项目是指,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在这段时间内,贷款合同签约或利息发生。确定这段时间段的原因,主要是根据全国的资金规模,上溯了三年时间。
八、255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近五年来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性拖欠国家政策性资金的行为,由于项目所在国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非经营性原因,造成的企业到期不能归还政策性资金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包括目前现有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已经停止使用过去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这三种。
九、255号文第七条第四款,按规定保送统计资料,以及124号文件的第五条第二款,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工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咨询业务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这部分需要说明,各单位应抓紧时间与从事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部门取得联系,核实需要申请资助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统计资料。如果没有报送的,应于6月30日前及时上报。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把是否报送统计资料,作为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必备条件之一。也就是为了强调,企业在有权利获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也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责权利”应该是匹配的。
十、255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该具备的条件中间,第五个,一个项目所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这里需要注明的是,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不能贴息。贴息期限按照实际贷款期限的公立月计算。按照我们过去的审核财政贴息的惯例来计算。
十一、255号文第九条,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是指,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项目申请资助,本办法中间的一次可以包括上朔的3年内发生的费用。原来已经申请过费用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这里所说的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资助的最高标准是50%,但是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比例将根据财政预算资金规模来确定。如果全国上报的资助金额超过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将会按照公平的原则同比例下降。
十二、255号文第十条,中长期贷款的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利率补贴,实际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予以补贴。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利息补贴的最高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予以补贴。比如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5%,那么贴息的标准就是5%,如果企业获取银行的利率为4.9%,那么我们将按照4.9%的利率予以补贴。外币贷款以此类推。需要说明的是,实际贴息的比例将依据财政预算规模来确定。如果企业所有的申请,加起来的贴息资金超出我们预算资金的规模,我们将按照同比例下降的原则,确定企业应该获得资助的应得数额,有可能低于文件规定的贴息标准。
十三、124号文件规定的第八条,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境外加工贸易的贴息。第二,中俄森林资源采伐项目的贴息。第三,资源类投资和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资助。在2003-2005年间企业已经按照以上三种类型的文件规定申请过贴息和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如果企业重复申请,我们将视为骗取、套取国家财产。
十四、255号文件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第五款中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附件二驻外机构出具的书面意义,只是证明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性。企业能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还需要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其他多种条件。过去有些这样的情况,驻外机构担心出具书面意见,必须担负一定责任,所以企业在要求出具意见时,应说明出具意见只是说明项目的真实性,意见只是作为保送材料之一,还需要报送其他必要的材料。驻外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中间,也就是表格中属于境外投资,农、林和渔业合作,研发中心的项目,只需要按照三、四、五行填报与境外投资有关的事项就可以了。属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劳务合作的项目,只需填报六、七行就可以了。
十五、124号文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中,第三款验资证明。中间有一项,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国家在核准外来企业投资的时候,需要出具相关的验资报告或者是验资证明,如果投资项目所在国家要求企业出具相关的验资报告或证明,那么企业在申请材料中必须附上验资证明和验资报告。
十六、124号文第七条第四款中,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前期费用资助需要提供的资料。这里着重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材料中间不能将白条、收据作为各类的费用单据来申请资助。
十七、124号文第七条第五款,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栏表(附件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以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申请专项资金除保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如下材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必须同时具备255号文件和124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包括企业的条件、项目条件以及申请的材料。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需要强调的是,各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进行初审中,不应该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向省财政厅和我厅报送。当然有些非原则性的材料,因为时间的原因,可以暂时不上报,但只是说明暂时不能提供,而不是说没有这样的材料或者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同样的,就算是勉强上报,我厅和财政厅对不符合条件和材料不完整的项目也不会报送给财政部、商务部。
十八、255号文第十三条,企业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文,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装订的顺序:总目录,总目录后分项目一,项目一后再分分目录。比如说,(一)总目录,中央企业,某某分公司算项目一,某某子公司算项目二;某某分公司后面再香港项目、土耳其项目、马来西亚项目;香港的项目下面再分前期费用、贴息、运营费用。(二)贴息专门作为一个目录,运营费用专门作为一个目录,前期费用专门作为一个目录。然后贴息分香港项目、土耳其项目、马来西亚项目。主要是本着便于审核人员查找、比对的原则编好页码,装订成册,要求清洁工整。
十九、124号文第十条,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第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送到省级的财政、商务部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地方企业必须由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联名上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必须通过中央企业归口同意上报。上报文件的主送单位,抬头应写“财政部、商务部,根据XX文件的规定,我们企业……,落款为中央企业或者为某某省。”不能由财政或商务厅单独上报,也不能单独向商务部或者财政部单独上报。
二十、124号第11条,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回执的企业应为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并且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避免上级归口单位截流资金。就是说,中央企业统一上报,但是中央企业应将拨付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这里填写回执的不是中央企业,而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业务并且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
补充说明:
一、124号附件一《企业申报说明》属于企业具有法律意义的声明文件,企业务必要认真严肃的填报。银行账户和账号必须填报申请企业的账户和账号。中央企业在转呈本企业二、三级企业的文件时必须注明在文件注明在财政部门登记的拨款账户和账号,以便财政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资助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贴息。255号文中对于资助的内容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的内容,但是在124号文中贴息支持的内容不包括对外承包工程。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按照3年,境外投资,农、林、渔业合作贷款贴息5年。关于时间的计算,只上溯3年,应该是从2003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之间正常的贷款利息是可以申请补贴的。对于2005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企业剩余的贷款期限以及利息,是可以在以后年度按照财政规定申请补贴。
四、本办法中境外投资企业申请银行的贷款,适用于境内银行的各种贷款,对外工程承包贷款贴息仅适用于境内银行的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利息不予补贴。
五、申请企业应当为国内的投资主体,境内母体为国际经济合作项目付出的费用可以申请补贴,境外企业再投资付出的费用不能申请补贴。
再次强调以下三点:
一、时间问题:着重强调各市外经贸部门,不能耽误企业报送资料的时间,要督促企业按时上报,不能把时间耽误在转文阶段。
二、 统计资料问题:如果企业从未报送过统计资料,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专门发有统计制度,如未报送,请于6月30日前报送统计资料,商务部010-65197172陈明霞。
三、 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不管哪家单位主报,都不能耽误企业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的时间。
四、 使领馆工程和援外项目都不能申请此次的资金资助。
五、 资助是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若签订时间是在3年段中,费用发生在今年,则先报,两部委将会专题研究。佣金不能作为前期费用。前期费用的单据,必须有公司的证明。
六、 财政支持不是阶段性的,而是连续性的。财政资助并不能提供企业根本性的帮助,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七、 贷款期限与时间重叠部分才能申请,贷款贴息时间必须要在注册(合同签订)之后。
八、 研发中心不能申请贴息;申请贴息没有笔数限制;增资按原有的项目报送;运营费用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关于材料的申报,申请文件一式二份,后附的材料一份也可以,交给商务部、财政部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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