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省直有关企业、中央驻鲁企业:
2005年,按照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对我省267家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与综合绩效评价,取得了预期效果,其中,124家企业通过年检并获得相应等级(1级11家、2级37家、3级76家)、72家境外企业拟注销、41家境外企业已申请注销。联合年检对加强和完善境外投资宏观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同时,2005年联合年检也存在一些不足,由于企业人员岗位变动频繁、熟悉境外企业情况的人员和数据录入人员脱节,造成所上报的数据不够准确、全面。部分企业热衷于办理前期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而对后期在外注册、使馆报到、常驻人员的培训和选派工作不够及时、认真。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6]8号文)要求,现将2006年开展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
凡在
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2006年联合年检,并根据2005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参加2005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时间:
三、年检程序:
(一)各市外经贸局根据属地原则组织本市企业通过“山东省境外投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对外直接投资的有关数据参加年检,未开户的企业可到当地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处)办理系统开户手续。该系统的网址是:http://investadmin.trade.gov.cn/。各有关企业必须输入其境外企业2005年度经营情况、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和进出口情况的所有内容,于
(二)每个境内投资主体准备6份年检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已参加2005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所报材料包括:1、8月25日前,从“山东省境外投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并印制由计算机生成的所属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由四个报表组成,A4幅面);2、境外企业财务报表;3、境外企业财务审计报告;4、《年检证书》(复印件)。
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所报材料包括:1、8月25日前,从“山东省境外投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并印制由计算机生成的所属境外企业年检报告书(由四个报表组成,A4幅面);2、境外企业财务报表;3、境外企业财务审计报告;4、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和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三)各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年检程序
各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5份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3、将4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投资主体转送给各市外经贸局,其余材料留存。
(四)各市外经贸局年检程序
各市外经贸局收到经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年检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企业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2006年。
2、将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共计20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目,该栏目的满分分值为30分。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3、完成以上程序后,在年检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将每个企业的3份材料汇总报省外经贸厅(境外处)。境内投资主体于
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务必于
四、年检工作总结
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于
五、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在
六、档案管理。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将2004年、2005年和2006年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者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三年。
七、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006年年检结束后,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当地市外经贸局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二)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三)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四)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五)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成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八、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本年度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厅将根据各市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批评。
各市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本辖区企业按时填报,同时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在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省外经贸厅(境外处)、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资本项目处)联系。
省外经贸厅联系人:李兴高
电话:0531-86163510
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宋东风
电话:0531-86167182
附件:《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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