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石墨类相关制品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
| 2006-08-01 13:38 文章来源:商务部产业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公告(2006年第50号),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出口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出口许可申请。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将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出口管制法规的规定出口石墨类相关制品。 |
推荐文章:
-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4号 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09-01-05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09-01-04
- 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09-01-04
- 关于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的通知 2008-12-29
- 关于2009年铁合金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的通知 2008-12-29
- 关于在2009年继续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的通知 2008-12-26
- 关于签发2009年度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通知 2008-12-26
- 2009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 2008-12-17
- 关于对2008年输美协议招标类别纺织品继续实行有偿申领的通知 2008-12-09
- 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五次协议招标初步中标结果(第二批) 2008-12-09
山东国际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