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登记的通知
青外经贸合字[2006]114号
各区市外经贸局、工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为切实加强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管理,现就规范我市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登记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拟开展对外合作业务的企业,须依法申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进行工商登记。凡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由市外经贸局转商务部批准。
二、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对外开展劳务合作业务。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提供服务业务,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文)中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由商务部核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和赋予本地区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与此相关的外派劳务咨、为经营公司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等资格”。原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关于对我市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青外经贸合字[1995]39号)自动失效。原登记的“对外承包劳务提供国内服务业务”的内容自动废止。
三、 目前,凡是拥有“为对外承包劳务提供服务”和“为对外承包劳务提供国内服务”业务范围的企业,请接到本通知10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原注册登记处办理变更经营范围。
特此通知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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