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07]188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不受理新用户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包括加工贸易)。
二、持有配额的企业,须将已完成的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证(包括加工贸易)的第一联以及报关单复印件于9月15日前报省外经贸厅(贸发处)核销。
三、持有配额的企业,如确认本年度内无法完成申领到的配额量(包括加工贸易),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省外经贸厅(贸发处),以免影响下一年度配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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