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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1月10日 星期六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公告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首发子站:贸发处 首发栏目:通知公告 日期:2007.09.11 今日/总浏览: 1/782

今年7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95,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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