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9号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
| 2007-10-26 09:16 文章来源:商务部 外贸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9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铟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 (二)锌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 (三)独立回收加工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二、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符合当前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 (二)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 (三)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铟、钼新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和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3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对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
推荐文章:
-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24号 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09-01-05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09-01-04
- 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09-01-04
- 关于2009年柠檬酸(盐)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的通知 2008-12-29
- 关于2009年铁合金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公告的通知 2008-12-29
- 关于在2009年继续申领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的通知 2008-12-26
- 关于签发2009年度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通知 2008-12-26
- 2009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公开招标公告 2008-12-17
- 关于对2008年输美协议招标类别纺织品继续实行有偿申领的通知 2008-12-09
- 2008年度输美纺织品第五次协议招标初步中标结果(第二批) 2008-12-09
山东国际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