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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2日 星期二

内地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特别提醒


来源:商务部网站 首发子站:外经处 首发栏目:安全预警 日期:2007.11.16 今日/总浏览: 5/623

随着澳门经济的快速发展,澳门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经澳门特区政府批准赴澳从事劳务的内地居民也越来越多。内地居民赴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劳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通过合法途径赴澳门劳务。目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办理内地居民赴澳劳务的经营公司共有19家(名单附后),除此之外的任何内地公司或个人都不能办理内地居民赴澳劳务业务。澳门雇主或其他中介机构也不能直接到内地招工。

  二、要签订有关合同。根据内地与澳门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从事赴澳劳务前必须签订两份合同,即《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人员本人与劳务经营公司签订)和《外地雇员输入申请之劳动合同》(由劳务经营公司负责协助劳务人员本人与雇主签订)。

  签订合同事关劳务人员在澳门期间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因此劳务人员应直接与具合法资格的劳务经营公司签署相关的合同(不得通过第三方代签),签署合同时应要求审看合同全文,并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特别是有关合同工资、计酬方式及法定福利等条款,也可及时咨询劳务经营公司或有关部门。

  三、要参加培训及体检。内地劳务人员赴澳前应参加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及考试、办理体检并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培训费(包括培训证)和体检费由劳务人员分别按国家商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负担。劳务经营公司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出部分由劳务人员补交。

  四、要办理赴澳证件及签注。赴澳劳务的证件及签注手续是由劳务经营公司负责办理的,劳务人员需负担公安部门规定的证件及签注工本费。

  五、要交纳服务费。按照国家政策以及劳务人员与劳务经营公司签订的《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人员应向劳务经营公司交纳服务费,标准为不超过在澳门工作合同工资的12.5%

  六、要购买有关的保险。按照内地的政策规定,内地劳务人员赴澳时需购买工作时间以外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费用(每年约100元)由劳务人员本人及劳务经营公司在澳门的职介所各承担一半。劳务人员的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保险则由澳门雇主负责购买,并承担费用。

  七、要遵守澳门法律及有关合同的规定。内地劳务人员在澳门从事劳务期间必须遵守澳门特区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以及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过界劳务,也不得从事与劳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八、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发生雇主拖欠工资或其他劳资纠纷时,劳务人员应及时向经办相关手续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澳门的职介所反映,或由职介所派人陪同到澳门特区政府劳工事务局投诉。劳务人员维权时应以两地法律和合同为准,并接受澳门特区政府劳工局的协调或检察院、法院的裁决。

  九、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在澳门注册设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内地有输澳劳务经营权的19家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为其会员。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负责管理内地输澳劳务职介所,并协助澳门特区政府维护内地在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务人员在出境前对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有任何问题的,可拨打国家商务部全国对外劳务合作语音咨询电话,号码是800-888-5678(免费)。

  劳务人员在澳门劳务时,对合同规定以及自身权益存在疑问,或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时,可打电话或亲自到下列部门咨询、投诉或报警。

澳门特区政府劳工事务局
地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
电话:00853-28400333285641093999181
澳门司法警察局
地址:澳门龙嵩街司法警察局大楼
电话:0085328557777993
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
地址:澳门罗理
基博士大马路南光大厦13
电话:00853-66869106(澳门)15338159106(珠海)

        有关19家经营公司名单请从商务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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