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07-11-13 13:46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在9月25日公布的《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企业业绩表》(以下简称《业绩表》)中,共有906家企业被列入业绩核查名单。目前,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中业绩审核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件1为前阶段业绩核查结果。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凡设限地区业绩为零,则企业不具备该类别分配资格,其非设限地区业绩不参与计算可申请数量。因此附件1中,凡设限地区业绩已归零企业,其非设限地区业绩也自动归零。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21日,如企业对附件1的业绩核查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陈述具体意见和理由,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后提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商税务和外汇等管理部门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企业收汇核销情况、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真实性、企业代理费发票和被代理企业真实性进行认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补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根据企业举报,对全国各地区2007年1月-7月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和非设限地区出口总金额大于等于50万美元的新增企业(除《业绩表》中已被列入核查名单企业)进行业绩核查,核查名单见附件2。 被列入附件2的企业须在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内容及邮寄地址详见《业绩表》第二项规定)。企业须保证材料完全真实,如发现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所有类别分配资格。核定后的业绩将于审核工作结束后予以公布。 三、被核查企业(包括《业绩表》附件2和本通知附件2企业)均暂不参加分配,相关类别可申请量将予以保留。如核查确认企业业绩真实性,将根据审核后业绩为企业下达分配数量;如企业未通过核查,则取消其相应类别可分配量。 四、未被核查企业各类别可申请数量将另文下达。 五、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11月21日,个人和企业可对虚报业绩企业进行举报。举报应以实名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举报须提供举报人姓名、具体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和手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材料须由举报人签字;以公司名义举报须提供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公司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举报材料,商务部外贸司将不予受理。举报材料可以传真形式发送至商务部外贸司纺织品处(010-65197734),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将予以保密。 举报期内,商务部外贸司将暂时冻结被举报企业的许可数量,待业绩审核通过后,将为企业下达相应数量。 附件:1. 业绩核查结果 2. 新增核查企业名单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
推荐文章: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2-26
- 关于对2008年部分输美分配类别纺织品实行自主申领的通知 2008-12-09
-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就2009年纺织品出口问题发表谈话 2008-10-27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8-10-24
- 关于核查输欧纺织品许可证的通知 2008-09-24
- 国家提高纺织品服装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2008-08-04
- 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正式中标结果 2008-06-10
-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业绩分配方案的通知 2008-05-27
- 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初步中标结果 2008-05-27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 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2008-05-27
山东国际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