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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1月10日 星期六

德国反倾销关税的新规定


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首发子站:世贸处(公平贸易处) 首发栏目:通知公告 日期:2008.02.28 今日/总浏览: 1/338

第一条
根据欧盟新的反倾销关税法规规定,联邦德国在反倾销关税诉讼案件的处理上实行“个别对待”的原则,在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关税案件中,将不再简单地使用“类似国家”的有关价格资料来计算标准价格,而是通过下列标准来确定涉及反倾销关税案件的中国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状况是否符合上述“个别对待”的原则:
公司在价格、成本、投入(其中包括原材料、技术及劳动力成本)、产出及投资等方面的决策,是在反映市场供求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没有受到政府的明显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基本反映了市场价格;
第二条
根据新的反倾销关税法规,涉及反倾销关税诉讼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负有举证责任。展开反倾销关税调查的三个月内,在咨询欧盟顾问委员会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就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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