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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首发子站:科技处 首发栏目: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日期:2008.03.12 今日/总浏览: 2/478

山东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下简称“创新基地”)认定程序、量化认定标准、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增强认定评审工作的客观性、可操作性,根据《关于推进山东省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围绕突出产业聚集、立足自主创新、坚持扩大出口、依托园区载体、注重联动扶持等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由省外经贸厅、科技厅依据认定办法,本着公开、公正、客观、透明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二章 认定评分标准

第三条  从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创新能力、产业规模及聚集、进出口规模及结构、配套政策环境等五个方面对创新基地进行量化评分认定,按照不同方面的重要程度设置分数比重,满分为100分。各项评分标准如有交叉就高记分,不重复记分。各项得分相加后,则分数高者入选。

第四条 创新基地评审认定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技术先进程度方面所占分值为20分。设置创新基地科技进步奖获奖情况、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情况、骨干企业核心技术先进程度、特色产业所处领域等4个方面的指标设定分数进行评定。

(二)技术创新能力所占分值为20分。设置创新基地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情况、骨干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情况、骨干企业是否承担国家和省的重大科研任务、基地或骨干企业研发创新人才情况和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建设情况等5个方面的指标设定分数进行评定。

(三)产业发展规模、配套及聚集情况所占分值为15分。设置创新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情况、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园区或骨干企业群建设情况、产业链条和产品链条配套情况和基地内骨干企业生产规模在国内和省内排名情况等5个方面的指标设定分数进行评定。

(四)进出口规模及结构情况所占分值为30分。设置创新基地整体出口规模、特色产业相关产品出口规模、基地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出口品牌建设情况及品牌产品出口情况、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情况等5个方面的指标设定分数进行评定

    (五)配套政策及发展环境方面所占分值15分。设置创新基地中央和省重大资金支持情况、所在市出台的扶持政策的情况、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情况、骨干企业和产品相关认证情况和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5个方面的指标设定分数进行评定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省外经贸厅、科技厅联合组成基地评定专家委员会,对创新基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通过审阅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观看专题宣传资料、听取基地申报单位汇报、问卷调查、现场考察、现场质询等形式对申报单位量化打分。

第七条  在评审认定创新基地的过程中,可根据西部市产业结构的特点、发展重点,适度放宽认定条件。
   
第八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基地由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联合公布,选择适当时机公开授牌,并按政策规定对创新基地建设进行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认定的创新基地单位要定期上报有关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条  基地所在市应成立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基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对外交流合作、扩大进出口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将会同省科技厅定期对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监督考核,跟踪问效,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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