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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 |
转报商务部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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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山东省外经贸厅外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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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全省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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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商务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令)和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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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省直公司直接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市属公司经市外经贸局报送有关材料,我厅在收到完整材料后转报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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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意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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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在收到完整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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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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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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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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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大厅联系。
电话:89013519 传真:86028394 联系人: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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