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复议→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期限的按规定期限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文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部门:世贸组织事务协调处
联系电话:0531--89013696 89013546
推荐文章:
- 欧盟反倾销程序时间表 2008-08-04
- 美国有关反补贴的实体规定 2008-05-04
- 美国反补贴调查程序 2008-05-04
- 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法律及调查程序 2008-05-04
- 澳大利亚反补贴调查程序 2008-05-04
- 反倾销立案申请指南 2008-05-04
-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2008-05-04
- 反倾销调查程序 2008-05-02
- 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程序表 2008-05-02
- 行政复议办事流程 2008-04-25
山东国际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