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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办事流程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世贸处(公平贸易处) 首发栏目:办事指南 日期:2008.04.25 今日/总浏览: 3/452

  当事人申请复议→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期限的按规定期限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文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部门:世贸组织事务协调处

   联系电话:0531--89013696   8901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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