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外资字〔2006〕418号
各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商务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的基本原则、范围、办理程序、应遵循的具体原则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与前期下发的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以下简称《复函》)是今后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指导性文件。现将《通知》转发你们,望结合《复函》,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方针和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外经贸局要根据《通知》的各项要求,继续按现行方式和办理程序向我厅转报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申报材料,严格把好初审关,并在转报的申请表上写明经办人员及明确的初审意见,首次办理的要附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市外经贸局应及时、广泛地向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宣传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通知》精神和内容,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好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通知》中特别对于并购类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确认书”和“进口证明”时应遵循的原则作出了专门要求,各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向外商投资企业宣传,并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原外经贸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类项目由省级以上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我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和统计工作的意见》中进行了重申,今后对于各地自行新批的并购类项目,我厅不予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外资处)反映。
附: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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