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
二、办理部门:外经贸厅外资处
三、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五、审批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审批,需转报商务部审批的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省直企业可径报外经贸厅审批。
六、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
7、投资者的身分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10、对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2、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3、境内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7、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需提供);
1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时限:转报商务部1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批准证书工本费40元
九、联系人:王鹏、邹晶、朱希昕
十、联系电话:89013592、89013593、89013381
备注:办理时限为材料齐备后厅内运转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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