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外资字[2007]976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需求,支持我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教育资质,利用良好的教育资源和企业资源,以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支撑为目标,从事服务外包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及大型服务外包企业内部可面向社会培训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范围是: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培训;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等。
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上一年度开展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数量在2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且经过培训的大学生须有8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现有10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并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的教师队伍,有和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课件,以保证教学质量;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财务制度健全;
(六)具有中长期的培训机构发展规划与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形成年开展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2000人以上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鼓励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与高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和企业开展合作,为培训学员提供实习和实战演练的条件,为受训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一定比例的就业渠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有效的人才定制培训和入职培训。
第五条 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采取申报认定制度,省外经贸厅负责认定工作,并对通过认定的单位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
(二)《山东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三)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课件和教材;
(四)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复印件;
(五)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市外经贸局上报申请材料;
(二)省外经贸厅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完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三)省外经贸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并批复申请单位;
(四)省外经贸厅适时对被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颁发证书并授牌。
第八条 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接受省外经贸厅等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专项监督和检查,确保开展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质量、数量,确保国家和省给予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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