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监字[2006]82号(2006年2月10日)
为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政行为,加强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秩序,确保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如下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准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3、不准隐瞒、截留、坐支入帐收入;
4、不准超规定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5、不准虚报冒领工资、补贴;
6、不准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及私宴公请;
7、不准收受任何回扣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有价证券、礼物和高档宴请;
8、不准公款旅游、公款消费以及用公款为个人购买保险;
9、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担保;
1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等。
如有违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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