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结果公开     互动咨询     监督投诉 商务部合作司主办
        结果公开
   



  状态查询
 申请单号
 机构代码
    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五、《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申请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经营的比较优势;

三、无违法纪录、资信良好。

申请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复并发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承诺时间 :15个工作日

核准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对外经济合作司65197482、65197483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在线申报
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
        互动咨询
    
        监督投诉
 
主管部门:商务部合作司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