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厅党组《2007年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单位为: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还可适当增加组成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部署工作任务,通报有关事项。
第五条 定期分析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发展趋势和规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工作,提出落实意见和要求,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第三章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并报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八条 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及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会前分别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
第九条 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主持。
第四章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理各组成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联席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联络员产生的程序
第十二条 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的产生,由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推荐一名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作为本处室和本单位厅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人选。
第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推荐的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人选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予以公布。
第六章 联络员职责
第十四条 传达贯彻上级党风廉政会议及指示精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本单位、处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执行厅党组决定事项情况,负责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向第一责任人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并协助抓好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检查督促,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处室领导干部遵守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等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做好本处室、本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维护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治稳定;负责本单位与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工作,承办有关纪检监察的专用公文、信件的运转和送达。
第十七条 协助本单位、处室领导落实厅党组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民主评议、检查考核、行政监察、处理信访、查办案件等项工作;承办和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厅机关纪委所要求的各种报表和文字材料。
第十八条 完成驻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厅机关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联络员工作守则
第十九条 努力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联系实际,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党性,勇于维护党纪政纪,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实反映和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创新,积极有效地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政策,注重工作方法,恪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坚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作廉洁勤政的表率。
第八章 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作出的决定,成员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和通过的有关事项需要保密的,不得外传和泄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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