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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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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山东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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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开展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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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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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企业开展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所在市外经贸局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信息传输到省商务厅,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外经贸局在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备注栏内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企业随附规定的申报材料到省商务厅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省直企业可径报省商务厅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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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2、经营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章程以及验资报告(复印件);4、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包括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5、进出口合同;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7、开展涉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需提供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或批件;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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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无误的,2个工作日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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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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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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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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