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申请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科技处 首发栏目:办事指南 日期:2008.04.24 今日/总浏览: 2/452
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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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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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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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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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经贸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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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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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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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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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7、《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8、《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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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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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 请先申领CA证书即电子密钥。如果已申领过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可直接开通为系统用户,无需另行办理电子钥匙;(技术服务热线:010-67800319)
2、开通为系统用户的经营者,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guanzhi.mofcom.gov.cn ,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科技处)报送电子申请。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3、经我厅(科技处)初审后,将核实合格的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批准并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后,企业可进行出口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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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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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1份(本表一式两联,需骑缝加盖企业印章,需法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手签章无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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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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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
商务部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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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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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9013301,89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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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9013622、89013309 传真:89013605 联系人:林艳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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