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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科技处 首发栏目:办事指南 日期:2008.04.25 今日/总浏览: 2/417

山东省外经贸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办事事项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办理部门

山东省外经贸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处

办理对象

内资企业办理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办理依据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国家规定须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由所在市外经贸局进行初审,在企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备注栏内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将申请信息传输到省外经贸厅,企业随附规定的申报材料到省外经贸厅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省直企业可径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包括内销原因的相应证明);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及内销料件清单;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包括变更证明及相应清单);4、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5、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6、进出口报关单; 7、内销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等特殊管理措施的,需提供相应的配额许可证等有关文件;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无误的,2个工作日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收费标准

监督电话

0531-89013301,89013513

备 注

 

电话:89013622 89013309传真:89013605 联系人:林艳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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