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对我国近二十年来长期沿用的利用外资税收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毫无疑问这将对今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一、政策调整的基本情况
新《税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33%、24%和15%统一确定为25%。二是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的“免二减三”政策,及对出口型外企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三是新《税法》公布前实行15%和24%等低税率的老企业,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免二减三”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四是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五是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留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六是只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给予特定区域优惠政策。
二、对利用外资的影响
总体看,此次税收政策调整对外资企业总体税负是增加的。据财政部测算,2008年实施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增加约410亿元,增收部分约是2006年外资企业上缴所得税(1534.8亿元)的27%。对我省利用外资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税法》实施对我省不同区域的影响
1、适用15%所得税的区域。这一区域包括:青岛、烟台、威海三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保税区;济南、青岛、威海、潍坊、淄博五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济南、青岛西海岸六个出口加工区。
按现行《税法》,这些区域内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和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享受15%的现行税率。新《税法》实施后,除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税率将由15%提高到25%。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免二减三”、对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减半等优惠政策将取消。因此这些开发区是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地区,也是受影响最大的地区。这部分地区实际外资占全省比重约15.5%。
2、适用24%所得税的区域。这一区域包括: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日照、东营八市。
设在以上八市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施行后,区域内的绝大部分生产性外资企业税率将由24%提高到25%,增加1个百分点。“免二减三”及对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减半等优惠政策将取消,而这些区域内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税率将由33%降为25%,下降8个百分点。因此,总体上仅就税率的调整而言,对这一区域利用外资影响不大,但取消定期减免税对外资影响较大。以上八市实际外资占全省比重约86.7%。
3、适用33%所得税的区域。这一区域包括:枣庄、济宁、泰安、临沂、德州、滨州、莱芜、聊城、荷泽九市。
此区域内无论是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法定名义税率均为33%。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地区将执行25%的税率,享受到8个百分点的税率降幅。但对生产性企业“免二减三”、对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减半等优惠政策将取消。这些区域的各类外商投资从税率角度而言是受益者,给外资带来的是正面效果。但从取消定期减免税角度而言,对外资影响较大。以上九市实际外资占全省比重约13.3%。
(二)新《税法》实施对我省不同产业的影响
1、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等行业。
生产性外商投资在我省外商投资行业分布中占有较大比重。新《税法》除税率统一为25%外,还取消了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即“免二减三”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这对吸收生产性外商投资影响较大。目前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15%、24%和33%三种共存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只有15%左右,主要是“免二减三”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所致。因此,第二产业是吸收外资受影响最大的产业。第二产业实际外资占全省比重为84.5%。
在生产性外商投资中,农、林、牧、渔业在新《税法》中属“保留”部分,税负不受影响。但我省外商投资中,这类产业外商投资占比较小,2006年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一产业实际使用外资仅占2.4%。
2、外商投资非生产性企业。外商投资非生产性企业主要以服务业为主,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为33%,不享受“免二减三”等优惠政策。新《税法》施行后,税率由33%降到25%,降幅8个百分点。因此,服务业将是最大的受益者,我省第三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占13.3%。
3、其他受益的产业。(1)高新技术产业。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由国家级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到全省。另一方面原来“免二减三”及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约10%。(2)基础设施项目。新《税法》保留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这一领域属新增优惠政策范围,因而对今后吸收外资是有利的。(4)创业投资企业。这一领域也属新增优惠范围,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我省基础设施、环保节能、创业投资等领域利用外资较少。
(三)新税法实施对我省及其他省市影响比较
1、从优势产业角度看。沿海各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占比重最大的均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两税合并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因各省市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所占比重不同,可能受影响的程度有所不同。
广东、上海、浙江、江苏服务业利用外资分别占30.9%、62.1%、22.1%、16.7%,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别约占43.3%、60%、20%、54.3%。我省服务业利用外资占13.3%,外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4%。
新《税法》出台对于上海外商投资的负面影响明显小于其他省份,而利好政策的正面效应明显大于其他省份;对广东、浙江次之;对江苏再次之,但略好于我省。
2、从特殊政策区域看。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各省市,对外开放度普遍较高,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分布在沿海。新税法的出台,意味着沿海地区通过所得税优惠吸引外资的优势不复存在,沿海各省市受到的影响将远远大于内陆各省。与部分沿海省市相比,在特定区域优惠上我省处于不利地位。(1)上海市:国家继续给予浦东新区特殊优惠政策,享受15%所得税,2006年浦东新区合同外资和实际外资分别占全市的33.2%和45.3%。(2)广东省:特区的政策国家给予保留, 2006年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特区实际外资占全省29.1%。(3)江苏省:目前享受15%税率的区域2006年实际外资占全省30%。我省占15.5%。
从以上情况可见,单就特定区域税率变化的影响而言,对江苏带来的负面影响高于我省;上海、广东因享有国家保留的特殊区域优惠政策,所受影响小于我省和其他省份。
(四)我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所得税水平比较
1、税率比较。新《税法》确定的25%税率与全世界159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水平28.6%相比,低3.6个百分点,与我国周边国家的平均水平26.7%相比,低1.7个百分点。新《税法》出台后,我国企业所得税虽被调至25%,但与周边国家相比仍属于中等偏低水平,仅就税率而言,相对周边国家不会明显降低吸引力。
2、税收减免比较。我国新《税法》中,税收减免优惠仅针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一些产业,不再实行“免二减三”、产品出口企业减半等所得税优惠。而周边国家对外资普遍实行定期减免所得税优惠。如:马来西亚免税期5年,越南“四免四减半”等等。相较之下,虽然25%税率在周边国家中属于中等偏低水平,但因为在减免税优惠相对减弱,对外资吸引力大打折扣,与周边国家的外资的竞争将加剧,有可能部分外资会向周边分流。
(五)新《税法》对现有外资企业的影响
由于新《税法》针对已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了过渡期政策,其实际税率所增加的10多个百分点可以逐步缓冲,逐年过渡。对于一些更重视税收之外因素的现有外资企业,中国这个全球发展最快的大市场无疑仍然是他们业务继续拓展的选择。综合考虑市场、劳动力素质、产业配套能力、融资条件和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后,这些企业仍会继续在中国积极寻求发展机会,不仅不会撤资,甚至有可能选择增资。
综上所述,“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的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短期内,对外资规模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但从长期看,有利于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外资质量和水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不是决定外商来华投资的唯一因素,而是若干重要因素之一,与其他因素如基础设施、科技水平、劳动力素质、产业配套能力、融资条件和社会稳定等同时构成决定外商投资的选择条件。当前决定外商投资的诸因素中,其它因素已超过甚至远远超过税收优惠。因此,在对今后外商投资充满信心的同时,应该更多地看到挑战和竞争,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工作重点。
三、有关对策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两税合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充分利用新《税法》施行前的一段时间,认真分析形势,调整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是当务之急。在思想上统一四个认识:一是政策调整有利于提高外资质量和产业结构调整。二是坚持利用外资不动摇,我们现在不是外资多了,而是远远不够。三是把调整作为一次加快自身发展,赶超先进的难得机遇。四是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有力的措施。
(二)加强宣传,消除影响。一是加强我省当前引资政策的宣传,坚定外商在我省投资创业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加强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让外商更加了解我省经济发展态势以及日臻完善的投资环境。三是加强对重点招商项目领域的宣传,更加突出我省的优势产业招商。
(三)顺势而为,调整重点。研究调整下一步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更加注重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研发中心利用外资;更加注重农业和金融、保险、物流、连锁商业、旅游、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更加注重基础设施、新能源、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利用外资。
(四)优化环境,提升竞争力。两税合并直接限制了通过地方性优惠措施吸引外资的空间。因此,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对外吸引力显得越来越重要,应该成为当前我省开拓对外开放新局面的重要举措。
(五)加强指导,用足政策。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处在政策调整的过渡阶段,帮助和指导他们用好政策,利用过渡日期把影响降到最小是当务之急。各级都应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些外资企业留下来,并争取创造条件使这些企业增资、扩大规模。
调研组成员: 省外经贸厅 孙建波 王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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