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2007年3月16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当日公布生效。从利用外资的角度看,实施新税法,或者说“两税并轨”,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政策一次重大调整。为超前研究新税法对利用外资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应对措施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省外经贸厅从去年开始就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了初步调研,走访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听取了市县税务部门、招商部门、外经贸部门、开发区等机构的反映和意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了我省企业和基层的建议。最近,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实现我省利用外资有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新税法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纳税的主要规定
总的来看,新税法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基本接轨,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及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律按25%征收。以前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都为33%(其中国家30%,地方3%),但生产性外资企业享受一些地域和定期的减免优惠。二是实行行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微利企业20%,国家统一对农林牧渔、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创业投资等给予免、减、抵扣等税收优惠,具体实施细则将进一步明确。三是取消了区域优惠,除经济特区外,其余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和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税率。以前,我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税率为15%,沿海开发区8市的外资企业税率为24%。四是取消生产性企业的定期优惠,即从盈利年度开始“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取消。但是新税法公布前的企业,享受五年的过渡期。五是加强了特别税收调整。企业关联交易、在低税率地区的避税安排、非居民企业纳税等都将面临的规范。
二、新税法对我省利用外资的影响
新税法出台前后,国内外各界对于其可能对利用外资的影响纷纷发表意见。我们认为,对全国整体而言,新税法实施对利用外资的影响不会太大,长远看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一是25%的新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投资决策中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综合环境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三是新税法采用产业优惠,将有效引导外资投向。但不容忽视的是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收益产生了直接影响,一些类型的外商投资会外流,外商投资企业面临在中国投资经营的必要调整。
就我国不同地区而言,由于新税法实施前各地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不同,新税法基本取消地域优惠后必然带来不同的影响,而且统一实行的产业优惠对不同地区的影响也不完全一样。从我省情况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积极影响
1、实行产业优惠,为我省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带来机遇。由于新税法对投资高新技术、农林牧渔、节能节水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创业投资、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赋予所得税优惠政策。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外商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和内资企业一样,正在积极回应国家的政策导向,计划加大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从而促使我省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
2、我省中西部地区处于与沿海开放区同样的税率水平,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的区域布局。新税法实施后,中西部菏泽、枣庄、济宁临沂、莱芜、泰安、聊城、德州、滨州等9市外资企业所得税由33%降为25%,过去相对不利的税收条件得到克服,其充裕的劳动力、低廉的土地等优势将进一步发挥出来,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吸引力。调研中,一些东部的外资企业已经表达了向我省西部地区二次转移的打算。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企业借助外资做大做强的积极性。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盈利企业虽然有借助外资做大做强的内在需要,但是由于合资以后会造成上缴税收的减免,所以当地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新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会因为利用外资造成所得税率的变化,企业通过国际合作不仅可以增强竞争力,也会给当地带来更多的税收。
(二)负面影响
1、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短期内将招商引资和现有外资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国家实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动议了两三年,终于下决心出台,还对发布前的企业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如果对外商投资没有影响,国家是不会如此慎重的。《日本经济新闻》采访的日本企业表示,中国“加工贸易制度等要重新认识,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在逐渐缩小,因此,很多企业在重新探讨是否把中国作为据点进行出口的问题。”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认为,韩国企业同样思考着类似的调整。“这种出口据点的在华投资方式已经在向越南和东南亚地区国家转移,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实施,这个趋势将更加明显”2007年1-2月份我省新批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根据我厅组织的问卷调查,我省有68%的外企认为新税法将会影响企业的运营,其中26%的企业认为有较大影响,有少数外资企业表态施行新税法后将不再投资。
2、东部沿海城市和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取消,吸收外资将受到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吸收外资的优惠政策导向是鼓励东部率先发展,我省青岛、烟台、威海等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入沿海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日照、济南、东营等8市外资企业分别享受15%和24%的所得税率。青烟威三市的利用外资占全省的三分之二。在新税法取消区域优惠的安排中,我省以前享受的沿海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取消了,但全国范围看,四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仍然保留下来,而且国家对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天津滨海新区还赋予了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因此,我省东部地区招商引资的政策性吸引力减弱,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3、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对外商投资的配套能力和吸引力受到制约。新税法产业优惠安排中,获益面最大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业。但我省在这两大行业的发展与先进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我省高技术产业总产值2494.27亿元,居全国第5位,只有广东、江苏的19.3%和33%。我省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3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7.5个百分点,比广东和江苏分别低10个和4.3个百分点。受经济结构和综合配套能力制约,我省在国家鼓励投资的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招商引资面临激烈竞争。
另外,优惠政策的取消会影响到部分企业合资合作的积极性。过去有少部分企业对外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合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实施后,避税渠道堵死了,此类企业也就没有合资的动力了。
三、对策建议
新税法对我省利用外资带来的挑战是即时的、具体的、直接的,而机遇是长期的、普遍的、间接的。加上国家宏观调控、人民币升值、用地紧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等叠加因素的影响,加大了今年全省利用外资增长的难度,需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1、进一步明确重视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我国世贸组织以来,我省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省委、省政府把外经贸、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亮点,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真抓实干。新税法实施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少地方、企业和跨国公司对我省是否继续重视招商引资工作还在期待。在国内招商引资竞争依然激烈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统一全省的思想认识,鼓舞干劲,抢抓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实现利用外资又好又快发展。
2、制定外资工作东西互动的制度性安排,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目前东部地区土地紧张、综合商务成本上升,一些外资企业已经产生了二次转移的内在需求,如何建立起科学可行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东西部地方政府的共同引导下,这些企业完全能够转移西部城市,继续留在我省。我省应借鉴江苏鼓励南企北移的政策安排,提出鼓励东部外商投资企业省内转移的政策措施。
3、制定国有企业利用外资的总体规划,推动国有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是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主体和巨大潜力。从长远看,与拥有全球领先技术的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是提升我省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省应专题研究国有企业利用外资问题,提出国有企业利用外资的总体规划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在对外开放中实现新的发展。
4、制定促进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新税法实施后,服务业的总体税率降为25%,面临加快发展的机遇。国务院在2007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我省济南、青岛等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应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特别是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
5、制定省市重点外资项目用地保障措施,防止外资大项目、好项目流失。今年土地管理新政策实施后,供地和项目落地的矛盾进一步突出,各级政府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投资大、技术水平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及时供地,使重点外资项目早日落地,避免流失。
6、制定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增强综合竞争力。新税法实施后,环境将成为吸引外资的决定性因素。与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在投资软环境方面仍然存在差距。我省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出台优化环境的政策措施,在新一轮招商引资中取得主动。
7、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好新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升级改造,提高盈利能力,把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留在山东,为山东发展作贡献。
调研组成员: 省外经贸厅 刘为兵 张庆伟 郝建宏 朱希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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