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框架内开展替代种植的行动方案
来源:商务部网站 首发子站:境外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07.12.03 今日/总浏览: 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罂粟替代种植与发展是根除罂粟种植、提高弃种烟农的生活水平、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的禁毒战略。
双方注意到,近期缅甸联邦政府在禁毒工作和替代种植与发展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缅甸北部克钦邦第一、第二特区与掸邦第一、第二、第四特区已经基本实现罂粟禁种。
双方注意到,近年来中国政府对湄公河次区域有关国家替代种植与发展工作提供了积极支持并取得显著成效。双方认识到两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在替代种植与发展领域的合作,以期逐年改善弃种烟农的生活状况,彻底解决危害双方的缅北罂粟种植问题,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双方愿意就加强替代种植与发展合作制订以下行动方案:
一、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责任共担的原则下,双方主要通过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方式加强在缅北地区开展罂粟替代种植与发展的合作。双方共同制订替代种植与发展的规划,共同支持企业实施规划中所列的替代种植与发展项目。
二、双方同意成立替代种植与发展规划工作组,立即着手规划的制订。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双方同意在缅北地区建立替代种植与发展示范项目。缅北地区包括缅甸北部克钦邦第一、第二特区和掸邦第一、第二特区、第四特区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地区。项目安排的具体地点由双方在制订上述规划的过程中协商确定。
四、双方一致认为应以当地民众接受并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农业、矿业、林业领域的替代项目为重点,同时兼顾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农田基本建设、道路及电力设施建设等与提高民众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有关的配套项目。
五、双方中央主管部门授权有关边境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建设替代发展合作示范项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互设替代种植和发展协调办公室,并指定专门的联络人和联络渠道,以协调解决与替代种植与发展相关的问题。
六、双方应为替代种植与发展项目所需物资供应、产出的产品提供减免税、市场准入和进出口优惠政策。
七、双方应为从事替代种植与发展的企业及其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企业、人员和财产不受侵犯。
八、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组成临时工作组,对替代种植与发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在根据此方案开展信息交流活动时,各方原则上应承担自己的费用。在特定合作场合下,费用的解决可由双方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商议,但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
十、双方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替代种植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资金上给予合作项目一定的扶持,并向实施替代种植与发展项目的企业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实施方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商定,可根据替代种植与发展的进展情况对本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互相确认。
本方案于2007年11月20日在内比都 签订,一式两份,每分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管木) (丁威上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政府
驻缅甸联邦政府 边境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部
特命全权大使 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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