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境外字〔2005〕293号
各市外经贸局、外汇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文)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守执行:
一、 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驻鲁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市外经贸局和外汇局报告,各市外经贸局和外汇局分别向省外经贸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转报。
二、 企业报告时,须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各市转报时需在《报告表》右上方加盖公章。
三、 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2004]736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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