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境外字〔2005〕644号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文)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境内投资主体在申报材料时应附上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
二、经商务部或我厅核准后,我厅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加盖公章,境外企业(机构)在投资所在国办完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及相关核准注册文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三、境内投资主体应及时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交我厅,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情况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内容。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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