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技字〔2007〕422号
各市外经贸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我省将在参照国家级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现将《关于推进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
建设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着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的原则,省级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将在今年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设省级出口创新基地对促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方法、创新的措施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对基地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模式、申报、认定、考核等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选择高新技术优势产业聚集区和骨干出口企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提高园区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尽早申报列为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并研究出台基地建设扶持政策。
三、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地应根据《关于推进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早开展调研摸底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筛选,择优申报。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另报电子版),同时附各市推荐上报文件(两份),于7月30日前报省外经贸厅(科技处)。
联系人:省外经贸厅 科技处 邱田宾
电话:0531-86163322
传真:86928554
E-mail:kejichu@trade.gov.cn
省科技厅:成果处 王守宝
电话:0531-86062034
传真:86915074
附件:关于推进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推进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
2006年8月,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产字[2006]73号),将推进基地建设作为2006年商务部十二项重点工程之一的科技兴贸工程的重要内容,并会同科技部评审命名了18家国家级出口创新基地。为使这项工作在更广的层面上推进,促使更多的市、园区和出口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使“十一五”期间的科技兴贸工作扎实深入,我省将在参照国家级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省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必要性
出口创新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出口规模较大、国际竞争力较强、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整的高新技术出口产业集聚区。加快推进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对于逐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实现自主创新与对外开放两大国策和战略的有机结合。全国科技大会把自主创新上升为国家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成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当前要抓住跨国公司高端制造业转移和研发全球化的机遇,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扩大和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实现更高层次的自主创新。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切入点,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外贸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二)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省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外贸出口总量迅速扩大,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结构层次较低,效益质量不高,自主创新不足,国际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在外贸出口总量中,机电产品出口占比3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仅占10%;出口产品自主品牌不到20%,具有核心技术的出口产品比重低于10%。外贸出口的问题集中反映了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因此,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从外贸出口的源头产业上进行调整,建设出口创新基地将是实现这种调整的有效方式之一,是实现外贸向产业伸展的立足点。
(三)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新形势下赋予科技兴贸战略的新内涵。当前国际产业转移新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发展变化,要求科技兴贸工作必须从以关注贸易为主向加强贸易与科技、产业结合、促进出口产业发展转变,更多地与国家宏观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加强与产业的联系和服务,综合运用贸易、产业、科技、财税等政策引导和促进发展,为培育出口特色产业、培育自主品牌提供有效支撑。出口创新基地是促使产业、科技、贸易三要素集成和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平台。
二、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对外开放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针,以企业为主体、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出口产业,培育一批面向国际市场、立足自主创新的特色出口龙头企业,使出口创新基地成为开放型经济自主创新的重要平台,成为承接跨国公司高端产业和技术研发转移、促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效载体,成为推动贸易、科技与产业有机结合、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示范窗口。
(二)工作原则
1、突出产业特色。基地产业聚集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
2、立足自主创新。基地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3、坚持扩大出口。与特色产业相关的产品出口达到一定规模。
4、依托龙头企业和经济园区。出口创新基地优先依托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和出口规模的龙头企业和经济园区进行建设。
5、注重上下联动扶持。省里支持与地方配套相结合,加大对出口创新基地的政策扶持。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0年实现以下目标:
1、基地建设达到一定数量。出口创新基地达到10家以上。
2、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产品出口继续扩大。进一步扩大产业集群和配套产业链,基地内骨干企业生产规模省内排名前三。出口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30%以上,基地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达到30%以上。
3、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地内骨干企业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的5%。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
4、基地辐射和带动作用增大。将出口创新基地逐步培育成为我省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增长集群,成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要平台,成为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地,成为贸易与科技和产业有机结合的示范窗口。
5、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改善,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国际市场准入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政策促进体系等更加完善。
三、主要建设模式
根据各地条件不同,所依托的载体不同,建设出口创新基地可采取多种建设模式:
(一)产业园区模式。依托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园区。
(二)行业龙头企业模式。依托省内排名前列的行业内龙头企业。
(三)县域经济发展模式。依托县(区)行政辖区内由中小企业集群形成的特色产业链。
(四)跨国公司模式。依托具有研发功能和技术外溢效应,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
(五)高校、科研院所模式。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所属开放型骨干企业。
(六)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区模式。依托政府间、区域间的多、双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
四、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省外经贸厅、科技厅、各市外经贸局、科技局共同负责对省级出口创新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
1、负责从宏观上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编制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出口创新基地发展目标、工作任务等。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促进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确定出口创新基地申报和认定时间、条件、程序,负责出口创新基地的评审认定。
2、负责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对扶持出口创新基地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政策效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先进经验,确定保留或撤销出口创新基地资格等事宜。
(二)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
1、负责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的初审和上报。
2、市外经贸局牵头成立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完善出口创新基地政策环境,做好科技兴贸和自主创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3、建立完善对出口创新基地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信息上报等制度,定期向省外经贸厅、科技厅报送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确保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三)被认定为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
1、负责出口创新基地有关材料的组织和申报。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具体规划,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设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国际市场准入服务体系、政策促进体系等。
五、出口创新基地的申报条件及认定
(一)出口创新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地域边界和产业边界。产业领域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具有完善的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方案,明确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产业特色鲜明,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东中部城市相关产品出口规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城市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近三年出口保持稳定增长。基地内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基地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20%以上。
4、产业技术优势明显,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中占有一定比例,研发投入达到或超过销售收入的2.5%,并逐年增加。
5、产业发展环境良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国际市场准入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政策促进体系等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主要出口产品已取得有关国际认证。
6、基地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并建立较为完善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申报材料
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须报送出口创新基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口创新基地基本情况介绍。
2、申报单位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和出口情况。
3、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4、所在地政府已出台的科技兴贸扶持政策。
5、基地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以及技术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说明。
6、基地企业技术创新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7、所在市外经贸局和海关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8、基地获得的国家、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9、其他有关材料。
(三)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会同科技局进行初核筛选后,将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报送省外经贸厅。
2、省外经贸厅在收到各市申报材料后,会同省科技厅严格依据认定条件,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成出口创新基地专家评审小组,组织对申报基地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条件的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授予“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称号,按照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分别予以专业命名,由省外经贸厅、科技厅授牌。
六、政策促进体系
省外经贸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出口创新基地政策支持体系。
(一)研究设立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促进资金。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促进资金扶持对象为创建基地的核心企业或园区,扶持的内容为对基地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资助的具体范围、标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
(二)国家科技兴贸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出口创新基地内项目。国家级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优先从省级出口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三)省里扶持有关外经贸、科技发展扶持政策将出口创新基地纳入重点扶持对象。
(四)发挥科技兴贸联合机制单位政策集成优势,加大对出口创新基地的扶持。
七、考核与监督管理
(一)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定期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出口创新基地,要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长期发展缓慢的出口创新基地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出口创新基地资格和相关政策优惠。
(三)有关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出口创新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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