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各市外经贸局:
为贯彻执行有关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建立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和其中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家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敏感物项和技术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确保我省进出口管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制范围和管理依据
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化学品(敏感物项和技术以及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法规及所属清单详见商务部科技司网站出口管制栏目http://kjs.mofcom.gov.cn)。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是国家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商务部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规对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
二、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的职责
按照商务部委托,省外经贸厅在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二)负责对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批;
(三)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中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负责对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向敏感国家出口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批;
(五)负责对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向非敏感国家出口的许可。
(六)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批复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企业的培训工作,督促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生产、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商务部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管理相关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
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登记申请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必须进行经营登记,依法取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工商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三年内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具有健全的进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部门的企业均可以申请经营资格登记。
企业申请经营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由企业登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http://kjs.mofcom.gov.cn/aarticle/d/200511/20051100914789.html在线填写,经初审后打印获得);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上报材料完备的,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
四、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具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必须申请出口许可(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原料的监控化学品的出口除外)。
(一)企业申请出口许可需提供以下文件:
1、加盖企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由企业登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网站在线填写,经初审后打印获得);
2、出口《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文件;
3、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4、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项下所列物项和技术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5、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和技术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6、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提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上报材料完备的,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审定通过后,由省外经贸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企业向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凭批准文件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三)以任何方式进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办理进出口许可,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办理进出口许可,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目录》,都应当申请出口许可,并办理出口许可证。
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终止合同执行。
五、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的申请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除麻黄素类产品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麻黄素类产品的进出口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企业经营)。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在进出口前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进口)许可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由企业登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在线填写,经初审后打印获得);
2、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上报材料完备的,经省外经贸厅审批或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审批,由省外经贸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进)口许可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以任何方式进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均应办理进出口许可,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办理进口或出口许可,并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进出口经营者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的,审批机关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口或者出口许可予以终止或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六、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进出口企业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后,凭批准文件到省外经贸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验放。
(一)企业申领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须出具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批复单。
3、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并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4、进出口企业公函或介绍信原件
5、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6、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7、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申领许可证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企业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发证机关收到相关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核对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统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企业需在申领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数量最多不超过十二批。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企业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在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的3月31日,逾期将根据许可证的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正面内容。如需更改,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重新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六、对各市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对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管制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国家高度重视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制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尽快完善管理体系,堵塞漏洞。建立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是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敏感物项和技术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工作,确保我省进出口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各市外经贸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强、敏感程度高、专业技术复杂的工作,各市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体制,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确定管理部门,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严格把关。各市外经贸局应对本地区企业有关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许可申请实施预审,在预审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规严格把关,审查完毕后在企业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与企业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厅。同时要加强业务档案管理,以备日后查询,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强化管理。各市要加强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化企业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对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商务部、省外经贸厅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加强敏感物项和技术管理相关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与省外经贸厅及时进行沟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推荐文章:
-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调整 2008-09-12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2号《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8-05-04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008-05-04
-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贷款贴息和研发资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8-04-30
- 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4-30
山东国际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