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经贸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
关于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鲁外经贸外经字[2003]411号
各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各股份制银行,省其他商业银行,省人民保险公司,省直及中央驻鲁外经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若干意见》(外经贸合发[2003]6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外经贸部关于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若干意见
外经贸合发[200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出口借用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支持我国企业承包国外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发展带资承包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精神,适应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带资承包项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提高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承揽需带资承包的国外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中“需带资承包的国外工程”特指我国企业为满足业主的要求和提高竞争力,在对外承包工程中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以总承包或分包方式垫资实施国(境)外项目的建设,并从业主方一次或分次获得合同价款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
本意见中“金融机构”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对外承包工程对促进利用国外市场和资源、扩大出口、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及发展我对外政治和经贸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在有效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三、国家支持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企业的条件:
(一)具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必要的担保;
(三)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记录;
(四)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国家支持的带资承包工程项目的条件:
(一)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管理、劳务出口总值不低于项目金额15%;
(二)经驻外使馆经济商务机构和国内有关商会的协调同意;
(三)项目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须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证》。
项目报价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且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办理。
(四)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国家重点鼓励、支持下列带资承包项目:
(一)有利于发挥我国行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高、带动出口量大的项目;
(二)有利于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三)有利于开拓新兴市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多元化的项目;
(四)有利于获取我国紧缺的战略性资源的项目;
(五)对我国具有重要外交战略意义国家的项目;
(六)业主以融资作为必须条件、有较好预期收益的项目。
六、我国企业需要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外汇贷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外汇贷款的发放使用及外汇资金汇出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对带资规模大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来源,申请使用包括商业贷款、政策性出口信贷及其他专项支持资金的混合贷款,金融机构也可以积极组织银团贷款。
七、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带资承包的国外工程项目如效益好、还本付息有保障,金融机构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八、为保证带出资金的安全偿还,企业应切实做好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
九、有关保险机构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提供相应服务,积极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十、金融机构和有关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特点,研究制定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为我国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上述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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