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外汇管理支持全省经济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
鲁汇发[2006]1号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青岛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光大银行烟台支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外汇收支合理流动,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省资本、设备、产品、技术、工程、劳务等的输出,不断提升外向型经济的层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动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
建立进出口收付汇非现场核查体系,实现企业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在全面简化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对贸易外汇跨境流动的有效监测,让企业基本退出具体核销程序,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在新的核查体系实施之前,努力扩大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范围,将网上核销服务延伸至县域企业。
二、下放境外投资及外商投资外汇审核权限,减少审批层次
(一)对业务量较大的烟台、临沂、东营、潍坊、威海等中心支局下放外汇资金来源核准权限,中方外汇投资额等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由上述中心支局直接办理。
(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审核权限,各中心支局审核权限由单笔结汇500万美元扩大为单笔结汇1000万美元(含)。
(三)下放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审核权限,各市中心支局审核权限由单笔100万美元扩大到单笔1000万美元(含)。
三、简化手续,加快境外投资及外商投资业务审核速度
(一)对于新成立的境内投资者经营期未满1年的,只要合规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其他条件符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核准时,由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改为提供“申请日前一个月月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取消境内投资者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长期投资与此次中方境外投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境内投资者所有者权益50%的限制。
(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资本金账户限额时,只需提供申请、变更后外汇登记证,即可办理资本金账户变更业务,不需重复提供商务部批文、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等。
(四)为方便企业,外方收购中方股权成立外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转股收汇登记业务时,仅需一次性提供转股协议、批文、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等材料。
四、取消境外投资用汇限制,方便企业“走出去”
改革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支持力度,取消企业境外投资用汇额度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用汇规模。放宽企业前期相关费用汇出限制,允许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对境内投资者从事能够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带动国内商品和服务出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境外投资,各市分支局要优先支持和重点保证其外汇需求。
五、放宽境外上市公司外汇运作,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资金的时间延长至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期限延长至开立之日起2年。允许境外上市单位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在境外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
六、支持跨国公司内部外汇资金运营,便利企业资金运作
扩大已经实施外汇资金集合管理的跨国公司的资金运营实施范围,将外汇资金集合管理政策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其他跨国公司推广。
七、调整监管模式,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和事后监管模式,逐步从对具体交易行为以单证审核、限额控制为主的事前逐笔全面管理,转向对交易主体的事前便利、事后监管的综合、重点管理。近期将下放审核权限,减少非核心凭证,简化审核要求。逐步放开“法规未明确项目”的审核权限,先放至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待非现场监管体系建立后,审核权限全部下放至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只进行事后非现场监管。
八、分类调节个人用汇,促进个人外汇合理流动
进一步便利个人用汇,规范个人外汇流入及结汇。按资金性质分类管理,对贸易项下资金用汇,给予充分便利;对个人出国留学、旅游等非贸易项下用汇,简化手续,减少审核凭证,尽量予以满足;对资本项下资金,根据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行必要管理,允许境内居民持有境外公司的股票和股票期权;逐步实现现钞和现汇账户合一,为个人外汇合理流动提供宽松环境。
九、减少审查环节,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
(一)国有企业公务出国用汇准许参照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标准购汇,持出国任务批件及财政部要求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等材料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可按照外交部定期公布的落地签证和免签证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直接办理相关售汇手续。
十、放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增强企业用汇自主权
为有效降低企业买卖外汇成本,扩大企业外汇资金运用自主权,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放宽限额限制,满足企业需要。
十一、扩大引资渠道,完善企业并购外汇操作
允许境内居民法人和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外汇局办理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并对境内开展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等直接投资活动,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
十二、简化对外承包出口核销方式,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拓展
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工程自用设备、物资,企业可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情况说明函直接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外汇局按不收汇办理核销;同时对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核销备查业务的,转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十三、改善境外融资担保方式,便利企业境外融资
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实施余额管理的银行扩大到所有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被担保人由原来的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外投资企业,对已获得总局境外企业融资项下担保余额指标的银行登记方式由原逐笔登记改为定期登记备案制。
十四、搞好涉外金融服务,支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重视境外加工贸易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为境外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清算、结算等全方位的涉外金融服务。中国银行要继续发挥客户结构中外向型企业多和国外分支机构多的传统优势,重点支持境内客户的发展壮大,并对境外加工企业进行跟踪扶持。中小金融机构要把支持重点放在当地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季节性资金需求上,支持企业产品结构调整。
十五、利用银行自身优势,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随着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需要适时了解投资国家、合作伙伴的信息,银行应利用拥有海外机构和众多海外代理行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投资国法律、法规、合作伙伴和市场信息,与企业共同做好考察论证,加快评估进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十六、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
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和基层业务部门应加强汇率风险防范业务知识培训,同时,不断创新金融避险工具,为企业量身定做汇率避险产品组合,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下放办理权限,积极为企业锁定未来汇率风险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十七、充分发挥进出口银行的作用,用足用活优惠政策
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争取更多的政策性资金和优惠政策,重点支持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走出去”。一是扩大宣传,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直接沟通,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进出口银行的作用、政策。建立业务项目数据库,进行跟踪培育,争取总行更多的信贷支持。二是深化进出口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代理合作关系。在已有的“搭桥贷款”的基础上,探索与商业银行实施“推荐项目、联合贷款”、“优势互补贷款”、“还款保证”等多种合作方式,实现互利共赢。三是充分利用国家优惠利率和贴息政策。国家规定对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进行贴息,除企业要积极争取外,银行也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四是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支持企业抢占商机。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机制
一是要搭建各种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利用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报告会和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积极向企业宣传介绍近年来外汇管理支持企业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引导企业用足用活外汇管理各项支持政策。二是要积极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前期的咨询服务,通过各种形式向企业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三是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方便企业查询有关政策信息。四是各市分支局应加强同当地外经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有关外汇政策,促进外汇管理有关政策的传导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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