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反补贴的调查程序与反倾销的程序基本相同。 反补贴调查可以由有关利害关系人提起,也可由商务部自行提起。当事人提出申请后, 首先由商务部进行初步调查,以便决定是否受理该项申诉。一旦商务部决定进行反补贴调查, 其整个过程一般由以下5个阶段构成:
1.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步裁定, 裁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害。
2.由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裁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有接受补贴的事实, 交确定其补贴的幅度。
3.由商务部就接受补贴作出最终裁定。
4. 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造成重大损害作出最终裁定。
5.如经调查确定被指控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并给美国某一工业造成重大损害,商务部即可下令对该进口品征收反补贴税。
上述程序仅适用于以“重大损害”作为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之一的国家, 即“协定国家”。对于不适用这一标准的非协定国家, 美国商务部只要确定该国输入美国的产品有接受补贴的事实,即何下令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的期限一般为7 ̄10个月,但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可以延长。 在作出最终裁定以前,可以中止调查或通过协议承担义务的方式使案件得到解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的期限至少是2年。2年过后, 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复查。如查明该产品在近两年内已不再接受补贴, 商务部可撤销反补贴税的命令,对今后输入美国的此类产品不再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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