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出口企业申请汽车出口许可证时,许可证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应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12号公告公布的《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内容填写。
二、汽车出口企业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生产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商和发货人栏可全部填写该生产企业;也可以将出口商一栏填写为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发货人一栏填写该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商一栏要填写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发货人一栏填写该生产企业。
3、《名单》中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代码的,请尽快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为便于申领出口许可证,无进出口经营权代码的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经营者备案手续,或向我局上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传真:84095463。
三、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向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但企业在公历年度内第一次申领同一车型出口许可证时,须经发证机构将企业有关信息(营业执照、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及年度出口计划等)报许可证局备案。
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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