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投资促进中心 首发栏目:高新技术、服务外包、城市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商业服务等(美洲部) 日期:2008.06.03 今日/总浏览: 1/218
1、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的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2、经省科委认定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返还企业所得税。济南、青岛、烟台、威海、东营、日照、潍坊、淄博等沿海开放区老城区里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授予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4、高新区的基本建议,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他可先缴后返。
6、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中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学科带头人的要给予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由省里提供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9、留学人员来我省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注册,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10、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来我省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鼓励省重点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与国内外著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合资合作开发高新技术。
11、对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经批准可实行年内一次审批、多次出国。
12、对符合科技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出口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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