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投资促进中心 首发栏目:高新技术、服务外包、城市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商业服务等(美洲部) 日期:2008.06.03 今日/总浏览: 1/1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推动技术进步,自2000年起,区科技三项经费由占财政预算支出的1.3%提高到2.5%。为充分利用科技三项经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和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支持对象为在天桥区注册纳税的各项经济组织。
第四条 申请经费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以及其他高新技术项目。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要有行业主管机构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经费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
第六条 贷款贴息:
(一)对经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贷款贴息按银行给予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补贴,并可连年补贴。
(三)申请单位除提交必备的项目材料外,必须提供银行信贷部门的有关证明。
(四)对市以上贷款贴息的项目,优先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可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的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证明。
(六)银行信贷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上级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出具相关证明。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科委采取公开形式受理申请,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是否属于支持范围。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三)实际考察。
(四)对审查、考察的项目,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第十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汇总表报区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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