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开发区利用外资和进出口数据统计办法的通知
〔2008〕鲁外经贸开发函字9号
来源:山东省外经贸厅 首发子站:开发区处 首发栏目:通知公告 日期:2008.06.10 今日/总浏览: 2/643
各市外经贸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为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开发区利用外资和进出口有关情况,为开发区统计分析提供具体详实的基础资料,减少人为统计失误,我厅决定从6月份起,开发区利用外资和进出口数据不再上报,只需填报所需企业代码,根据代码系统自行从商务部、海关数据库中筛选开发区项目信息,并汇总计算各开发区外资和进出口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现有企业代码一次性录入:请各开发区于6月10日前将区内所有外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所有进出口企业“海关代码”收集录入完毕。“进出口企业代码”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获得,根据此代码从商务部外资审批库中确认项目外资数据。“海关代码”(10位数)为区内进出口企业拥有,根据此代码从海关进出口数据库中确认企业进出口数据。各开发区务必要将辖区内所有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和 “海关代码”完整及时收录,不要遗漏,否则将影响开发区利用外资和进出口统计数据。录入方式:登录“开发区网络管理平台”,进入“报表录入”后,在“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和“海关代码管理”两个界面下,添加或修改有关内容。
二、月报内容。从2008年7月份起,开发区录入月报时,外资、进出口指标只需录入当月新增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代码”。其他指标保持不变。月报上报时间、上报方式同前。根据开发区上报代码,我厅每月将商务部、海关数据库中筛选得出的开发区外资项目和企业进出口数据明细反馈至各开发区,以供开发区核查。各市外经贸局可以查询辖区内所有开发区外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进出口情况,以利做好统计核查和分析工作。
请各市外经贸局转发此通知至辖区内所有开发区,并督促做好实施工作。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安排专人,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开发区上半年经济运行通报将以新的统计实施办法统计数据为准,运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开发区处)联系。
联 系 人:马翎
联系电话:0531-89013498,13012993001
传 真:0531-89013629
邮件地址:maling3701@126.com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厅:厅领导(阎),办公室,计财处,外资处,开发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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