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了预注册的分阶段物质都可以按照不同吨位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过渡准备期,以便有时间进行准备并参与正式注册。
享受三年半过渡期,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
(1)生产/出口1000吨以上/年
(2)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归类为第一类、第二类致癌性、诱变性或生殖毒性的且每年生产/进口大于等于1吨的分阶段物质;
(3)根据第67/548/EEC号指令归类为对水生生物具有高毒性、可能对水环境(R50/53)产生长期不利影响的且每年生产/进口大于等于100吨的分阶段物质;享受六年过渡期,截止到2013年6月1日生产/出口1000吨-100吨/年的物质享受十一年过渡期,截止到2018年6月1日生产/出口1吨-100吨/年的物质
二、预注册时间:2008年6月1号-2008年12月1日
不参加或错过预注册就意味着不能享受按照不同吨位的三个相应过渡期的待遇,而必须在2008年6月1日以后按照要求进行严格的正式注册,否则就不能继续生产或出口。除了一种特例
三、特例
在预注册截止日期2008年12月1日以后,即使没参加预注册,但是如果生产商/进口商在“首次”制造、进口大于等于1吨该物质的6个月内,且不晚于三个分阶段过渡期的12个月内提交预注册所需的信息,则仍可享受三个分阶段过渡期的待遇,继续生产/出口该物质。举例:商会驻欧洲的“唯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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