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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在内地实施OPA且领取香港原产地证的纺织品免征出口关税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招商处 首发栏目:政策法规 日期:2008.06.25 今日/总浏览: 2/105

    为减轻征收纺织品出口关税措施对香港纺织业的影响,内地决定对香港到内地实施外发加工措施(简称OPA),且领取香港原产地证的纺织品免征出口关税,但对于未领取香港 “OPA纺织品证明”的出口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同时取消香港OPA项下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登记。

 2005年5月24日,商务部台港澳司王辽平司长与香港工业贸易署杨立门署长在北京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官会。会议就对香港到内地实施外发加工措施,且领取香港原产地证的纺织品免征出口关税实施方案进行了讨论。双方同意,待两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工作后,即开始实施免征出口关税的措施。

 目前内地与香港相关部门组成的OPA免税监管技术小组,正就解决免税凭证和合作监管等问题进行技术磋商。双方将尽快完成有关免税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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