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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办公室 首发栏目:政策动态 日期:2008.07.04 今日/总浏览: 9/1126

        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外管局同时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将于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7月14日和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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