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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贸发处 首发栏目:农产品出口动态信息 日期:2008.07.09 今日/总浏览: 1/147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个通知自7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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