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将严格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要求执行,范围是经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各类开发区扩区、升级的用地审核依据,对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土地评价工作分别于2008年底和2009年6月底前完成,评价成果原则上每2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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