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但下列产品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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