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对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 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 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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