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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2日 星期二

海关总署关于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的公告


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首发子站:业联办(驻青岛) 首发栏目:通知公告 日期:2008.08.25 今日/总浏览: 3/343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2008-08-2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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